2008年10月15日,由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主辦、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承辦的“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利用與網絡實名制發展座談會”在京召開。
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政府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全國律師協會等行業協會,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郵電大學等院校的官員、專家、學者及部分企業代表集中探討了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及利用、網絡實名制等熱點法律問題。
座談會的主題圍繞網絡個人身份實名與政府信息公開、利用;互聯網法制建設與網絡個人身份實名(確保交易安全、支付安全、信息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杜絕違法及不良信息、網絡治理等);網絡個人身份實名與個人數據保護、隱私權保護、肖像權保護;政府信息公開及與相關個人權利的沖突等問題展開,經過半天的熱烈討論,結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身份通等若干具體案例、網絡實名制的發展及政府信息公開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等,與會專家認為:
網絡實名制是網絡法制化的基礎和保障。所有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落腳點也都必然是真實可查的主體,沒有人知道對方是不是一條狗的虛擬世界注定只會助長侵害行為、違法行為、違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和蔓延,互聯網只能淪為低級趣味、陰暗心理、暴力、謾罵和發泄的溫床,難以為社會所有效利用,互聯網的秩序和治理也無從談起。當然,籠統地講網絡實名制意義并不大,也容易引發質疑和爭議。我們說,由于網絡應用千差萬別,用戶需求各不相同,所牽扯的已有權利和新型權益紛繁復雜,所以網絡實名制的推廣不可“一刀切”。網絡實名制的意義在于便于政府管理,使網絡應用更加規范化、可持續發展,但是同時也要充分考慮不同應用形態的實際情況,廣大網民的權益和感受,網絡實名制的發展需要在不斷探索的基礎上循序漸進,需要充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尋找最佳的切入點、切入時機和方式。比如,以身份通為代表的“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網絡實名方式就可以有效平衡政府監管和保護個人信息之間的關系,可以在這樣類似方案的基礎上探索不同網絡應用領域適用的實名化解決方案。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切實可行的網絡實名制的施行一定是網絡經濟與信息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有效利用的大勢所趨。
中國不僅是世界人口數量第一大國,網民數量第一大國,在網絡游戲、博客、論壇、網上購物和C2C電子商務等網絡應用方面,也創造了世界網絡經濟的亮點。對于這樣一個巨大、活躍且廣泛應用的市場,沒有便捷、高效、權威、穩定的公民身份核查體制以及建立在公民身份核查體制基礎上的信息安全體系、信用記錄體系作保障是不可想象的。而反過來,如果我們在網絡實名制方面取得了進步,就是對世界網絡應用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巨大貢獻。
落實網絡實名制不僅是一項巨大、復雜且極具探索性的工程,由于其中難免牽扯服務者、使用者和被查詢者之間各種已有及新型權利的沖突,其推廣和實施也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疑慮。網絡實名制,尤其是公民個人身份的核查服務的推廣和發展其實也同樣需要法律的認可和保護,需要全社會的理解支持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企業、第三方服務者、用戶和媒體的相互理解與配合。畢竟,這個制度充分實現后,受惠的絕不僅僅是管理者,應是廣大的網民、網商和參與電子商務企業。
?作為公安人口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公安部完成了全國13億公民身份信息的數據大集中,并可以向公眾提供公民身份信息的核查服務。身份網(www.id5.cn)依托此數據庫,開發了以手機短信、互聯網絡提供信息比對的服務,并推出了以“身份通”為品牌的電子身份標識服務,即將用戶的身份信息與其手機、電子郵件及其賬戶、證照等真實信息綁定,并為該用戶生成唯一的身份通號,有效保護了用戶身份信息的安全,只有在用戶本人授權的前提下,身份通號關聯的用戶資料才可供授權對象查看,展示用戶的真實信息。有效解決了互聯網實名制要求的“前臺匿名,后臺實名”的管理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絕對不是“想查誰就查誰,想怎么查就怎么查”,而是公民個人在進行社會和經濟活動時,向有關機構或交往的個體(稱其為“核查人”)主動提交身份證件,核查人將公民(稱為“被核查人”)主動提交的姓名、身份號碼等信息通過網絡、手機短信等通道傳送至公安部“全國公民身份信息數據庫”進行比對,得到“一致”或“不一致”的比對結果,如果“一致”還可以進一步比對照片,以確認照片與身份證提交者本人是否一致,不提供任何其他信息。
這樣,公民身份信息的核查只是對已知信息的真偽核實,當核查人不知道被核查人的身份信息時無法進行核對。也就是說,公民身份信息核查不是“想查誰就查誰,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的、有利于社會發展的合法使用。不存在侵犯個人隱私權和肖像權的問題。而且,身份證上的信息是否屬于隱私范疇,是十分值得商榷的,身份證和名片類似,本身就是為了拿給執法者和相關方展示的,把這種隨時公開的信息定義為“隱私”是有問題的。而且,公民身份核查中作為政府信息的個人身份信息是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第三方只是提供技術服務和渠道,建立公民身份信息核實的平臺,并不掌握個人信息本身,不存在未經許可泄露給第三方的問題,也不存在第三方公開和利用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問題。
信息社會的發展是大勢所趨,要想使信息社會發展具備足夠的動力和安全性,完善的法制、信用機制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必不可少,而這一切都是要建立在行為主體身份確認的基礎上。實現我國公民身份確認機制的全面、準確、便利,是實現信息社會法制、信用機制、信息安全保障機制的基礎性工程,前無古人、工程浩大、社會需求極其廣泛且多樣化,需要國家政策法律層面的支持、需要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需要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需要在操作中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讓個人信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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