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黃金周將至,旅游高峰即將來臨。近日,國家工商總局針對旅游合同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進行了梳理,羅列出8大霸王條款并一一進行法律注解。
旅游合同霸王條款
以“溫馨提示”“特別說明”“補充協議”等形式,對旅行社與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不利于消費者的安排,嚴重損害游客合法權益。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口氣強勢,不容商量,被俗稱為“霸王條款”。
濫用不可抗力免責
霸王條款:“因交通延誤、戰(zhàn)爭、大風大霧、政變、罷工、自然災害、飛機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予承擔。”
點評:交通延誤、飛機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不能成為旅行社免責的理由。該條款擅自擴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圍,也擴大了旅游經營者的免責事由范圍,加重了旅游者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對于因不可抗力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財產損失概不負責
霸王條款:“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點評:《旅游法》第70條規(guī)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中途退團費用不退
霸王條款:“客人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點評:《旅游法》第65條規(guī)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本條款未考慮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責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權利。???
不成團只退費不賠償
霸王條款:“此線路如因人數不夠不成團,我社將提前兩天(含出發(fā)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
點評:《旅游法》第63條規(guī)定:“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此條款中旅行社僅提前兩天(含出發(fā)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都會不同程度地損害旅游者的權益。此外,由于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的團隊計劃,屬于旅行社違約,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線,否則,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金超過法定或合理數額
霸王條款:“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在出發(fā)前2~1天以內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
點評:《旅游法》第65條賦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將余款退還給旅游者。旅游行程結束前可能發(fā)生在旅游行程開始后,也可能發(fā)生在成行之前。本條款所規(guī)定的違約金可能過分高于因旅游者違約給旅游經營者造成的損失,加重了旅游者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不予更改、簽轉、退票。
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
霸王條款:“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
點評:《旅游法》第65條賦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結束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組團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應將余款退還給旅游者,即尚未購買的票不再購買,已經購買的票在扣除退票費后退還給旅游者。本條款違背公平原則,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地接社額外費用游客自理
霸王條款:“地接社在與全體游客溝通確認后有權調整行程,由此而產生的行程之外的費用由游客自理,組團社只負責退還行程中未發(fā)生之費用,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點評:旅游者與地接社協商一致、變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和責任,根據《旅游法》第71條,歸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償。本條款屬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出現自然單間游客補房費
霸王條款:“如出現單男單女,旅行社盡量安排該游客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齊房差以享用單人房間。”
點評:旅行社是旅游組團的組織者,自然單間的出現,并非旅游者過錯,而是旅行社組織不當造成的。出現自然單間,應由旅行社與賓館(旅館)協商解決,不應強迫由旅游者補交房差。該條款違反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排除并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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