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稱,蜜芽網、當當網、聚美優品等4家電商平臺并未及時修改協議條款,仍規定實際發貨或發送發貨確認郵件時合同成立。目前,上述平臺已經對成立條款進行了修改。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認為,根據《電子商務發》第49條第2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項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所以,電商平臺中關于以商家實際發貨或發送郵件確認發貨時合同成立等類似條款將明顯違反上述規定。
對此,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認為上述四家電商平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協會將督促電商平臺修改相關條款,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