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網購正成為大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一些網絡平臺所銷售的商品和服務質量良莠不齊,甚至出現假冒偽劣產品,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而電商平臺在一定條件下對該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承擔連帶責任,無疑能夠倒逼其盡到把關責任,有效凈化網購環境。
所謂電商平臺的連帶賠償責任,一般指如果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給消費者帶來損害的,消費者可以不必非得向其索賠,而可以向電商平臺主張權利。電商平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經營者追償。
之所以說連帶賠償責任能夠起到倒逼作用,是因為網購環境中,消費者與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互為陌生人且分散于全國各地,雙方通過電商平臺的“撮合”達成交易。而離開平臺后,發生糾紛消費者很難找到商家,加之一些商家缺乏經濟實力,難以承擔消費者的損失。這樣一來,消費者的損失得不到有效彌補,對于一些小而散的商家,消費者可能連人影都很難見到,遑論主張權利。
由此可見,克以電商平臺守門人職責,既符合網購市場環境特征,又與電商平臺的市場地位相當。現實中,電商平臺以抽成、年費、點擊費等形式從商家獲取收益,商家銷量越大,平臺收益也越多。
而且,通過實名認證、銀行卡綁定、信用評價、收取保證金等方式,平臺能夠切實掌控和監管商家。大數據背景下,這種掌控和監管力度甚至比工商、質檢等國家機關更強,更能形成威懾。也就是說,電商平臺有能力也有責任對平臺內的經營者盡到管理義務。
在網絡購物糾紛依然多發的背景下,讓電商平臺對商家侵害消費者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不僅正當,而且合理。能夠倒逼電商平臺以對消費者高度負責的態度管理平臺內經營者,剔除無良商家及不合格產品,進而讓人們享受更好的網絡消費體驗。
□史洪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