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吳與被告小顏原系同事關系。某日,小顏因故向小吳借款,小吳就使用支付寶借唄,將1萬元轉給了小顏,小顏承諾每月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
不料,小顏在還款三個月后,便開始拖欠。小吳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短信向小顏催討,但小顏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償還。無奈之下,小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庭審中,小吳提供了支付寶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但最終因證據不足而撤訴。
為什么會證據不足呢?經辦法官認為,小吳雖然提供了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作為證據,但他卻無法提供支付寶收款方的身份認證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也是網名,均無法確認對方是否就是小顏。小吳提供的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是不能孤證定案,故法院無法支持小吳的訴訟請求。因此,必須要有微信或者支付寶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法官提醒:
網上轉賬雖然方便,但同時也存在一定風險,大家在網上進行轉賬借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轉賬前要確認對方身份,可通過電話錄音、短信等形式核實,免得轉錯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損失;二、網上轉賬后應及時補借條,同時轉賬附言要寫好,以區別其他往來款項;三、建議盡量使用傳統的借條或者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借貸,微信等網上轉賬方式雖然方便,但容易帶來上述案件中的麻煩,因此如使用此類轉賬方式,則必須留存能顯示對方真實身份信息的證據,以免在發生糾紛時,面臨舉證不能或證據不足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