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近年來,一些演出舉辦單位或演出票務經營單位,在銷售營業性演出門票過程中存在大量囤票捂票、與“黃牛”勾連炒票、虛假宣傳等問題,導致公眾無法從正規渠道買到演出門票,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擾亂了演出市場正常秩序。
《通知》從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重點演出監管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一是在強化市場主體責任方面。《通知》規定,演出舉辦單位除自行經營演出票務外,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經營本單位營業性演出門票。《通知》將利用信息網絡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納入管理視線,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核驗在其平臺上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相關營業性演出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或者贈票提供服務。
二是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通知》要求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對演出內容和票務銷售情況進行虛假宣傳;面向市場公開銷售的營業性演出門票數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門核準觀眾數量的70%。
三是強化對重點演出的監管。《通知》要求地方將社會關注度高、票務供需緊張的營業性演出做為重點監管對象,提前進行研判,對有炒票等潛在問題的,可采取鼓勵約談、督促整改等針對性措施。《通知》鼓勵各地探索對重點營業性演出門票銷售實行實名制管理,支持行業協會發出行業倡議,共同抵制高票價、豪華消費等行為。加強輿論正面引導,對虛抬票價、惡意炒作的行為予以揭露。
《通知》要求,利用信息網絡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屬于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為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提供宣傳推廣、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在其平臺上從事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活動的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相關營業性演出的批準文件,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經營主體提供服務,不得為未取得營業性演出批準文件的營業性演出票務經營提供服務,不得為機構和個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或者贈票提供服務。?(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