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認識高管騙億元貨款
2014年12月一天,沒有固定職業的沈某在三里屯酒吧外的廣場上認識了倒賣蘋果電子產品的“黃牛”韋某,頓覺發現了“商機”。沈某以市場價從韋某處購買iPhone,再將手機以低于市場價格賣出,而目的就是想從價格上爭取優勢后大量出貨,用后面的訂貨資金去補前面訂單的窟窿,手上的資金還能用于自己消費。
隨后沈某通過朋友圈發布消息,謊稱自己認識蘋果公司高管,可通過蘋果公司內部渠道以低于市場價格10%到20%進貨。看到消息的趙某、白某、郝某等人開始向沈某訂購iPhone。這些客戶起初向沈某少量訂貨,看到沈某都能按時交貨后逐漸向沈某大量訂貨。半年間,沈某從下家獲取的訂貨款總額1億多元。除了部分用于訂貨之外,沈某利用訂貨和供貨的間隔期內手中掌握的資金來滿足自己虛榮心,用于購買保時捷跑車、租住高檔公寓、購買名牌包、旅游、消費花費300余萬元。
雇人冒充終投案自首
2015年5月開始,由于訂貨的人變少,后續資金跟不上,沈某交貨的時間越拖越長,此時沈某已欠下近4000萬元的貨。值得一提的是,沈某甚至還雇傭了一個臨時演員來冒充蘋果公司銷售總監與起疑心的受害人白某等人見面。但最終沈某實在難以為繼,于是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合同詐騙4000余萬元
2016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沈某合同詐騙一案。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表示,《刑法》對合同詐騙罪規定了四種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沈某的行為屬于第三種,即屬于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法院認為,沈某客觀方面虛構了其認識蘋果公司高管的事實,制造有能力低價采購產品的假象,并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不斷誘騙被害人繼續訂購商品并支付貨款,并將部分錢款用于個人消費揮霍。沈某主觀方面知道自己這種高買低賣的方式會造成巨額虧損,且最終將導致完全無法履行合同,仍決意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被害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據統計,在半年時間里,沈某累計收到貨款超億元,其合同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高達428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最終,北京市三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沈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