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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很多人成為“網紅”,網絡上的不少新興事物也帶來諸多“灰色地帶”,比如說微信開通了打賞功能,于是有人利用該功能求助、募捐、賣文……那么,微信打賞引發的網絡捐款是否合法?網絡募捐又該如何規范?通過微信賣文賺取的收入該如何征稅?無數的問題,正在等待我們逐一破解。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針對“羅一笑事件”,市政協委員、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主任、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秘書長陳淑惠認為,拋開商業營銷因素的介入,單純就羅一笑父親撰文通過獲取打賞得到幫助的行為,是為了個人利益,而非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所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慈善公開募捐。
市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說,目前《慈善法》已經對慈善募捐進行了詳細規定,但是個人求助仍處于法律的空白地帶,慈善募捐和個人求助一定要通過法律予以界定。
針對鳳姐在公眾號上發表《求祝福,求鼓勵》的文章,獲得超過20萬元打賞一事,市人大代表、律師衛愛民認為,對喜歡的事物付錢是公民的自由,但受賞人處理贊賞資金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序良俗。市人大代表、律師張學兵則認為,如果用打賞的方式來變相地集資、募捐是有問題的,由于缺乏相應的規定,打賞功能很容易被利用,走向另一個極端,即存在欺詐,甚至是非法集資的可能。
的確,法律法規在新生事物面前,總是相對滯后的,所以這也就在呼吁我們的立法部門、相關機構隨時關注社會熱點,盡快將網絡上的灰色地帶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范疇。具體到頻繁引發各種爭議的微信打賞,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區別對待”,要將各種情況區分開來,網絡上常見的“標簽”功能或許可以起到較好的作用。
比如說,在開通打賞功能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時,可以要求其添加標簽,并由相關人員對關注量較大的文章進行監督,看看其標簽是否符合規定。這些標簽可以是“原創文章”,也可以是“個人求助”等等。
對于求點贊、求打賞的原創文章,只需要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如果是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起征點為800元。雖說主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從現實來看,顯然需要稅務部門敦促相關平臺通過技術手段去準確計算和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了微信,很多網紅通過直播賺取了不少收入,顯然,這些收入也不能偷逃稅款,否則個人所得稅就會更進一步成為“工薪稅”。
如果標簽是“個人求助”,平臺則應該要求其掃描并提供醫院診斷證明之類的“證據”,以免個別騙子詐捐,虛構自己的慘狀來博取同情,從而傷害大家的慈善之心。與此同時,民政等部門不妨主動關注網絡上的個人求助信息,核實后對需要幫助的人主動伸出援手。這樣,也就可以避免人們對于傳統機構辦事效率慢的質疑。
至于網絡上慈善募捐,就更需要“立規矩”,和個人求助嚴格區分開來。正如市政協委員陳淑惠所說:如果要發起慈善公開募捐,則必須是有公開募捐資質的慈善組織,通過民政系統備案公開募捐方案,且必須通過民政部規定的網絡募捐平臺才能夠發布慈善公開募捐信息。
總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既然微信、直播創造了大咖、網紅,就需要承擔更多責任,去協助相關部門消除由此帶來的“網灰”,讓打賞、求助等等不至于傷害公眾的善良與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