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當天,溫州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針對“京東商城”的消費維權案,原告彭某出庭,被告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
澎湃新聞16日從鹿城區法院獲悉,彭某以“價格欺詐”為由,將京東商城所屬的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賠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8888.88元。
該案發生在兩年前。2014年9月9日,彭某在京東商城上找到“我當家家居專營店”,其頁面上寫著“打破歷史最底價”、“享受裸奔價”等。在這家專營店里,他發現了一款家用面條機,頁面標注“廠家直銷,網絡銷售唯一渠道”、“原價298搶購價158”、“老品牌暢銷全國30年”等,還介紹了五大產品優勢。
“我立即下單,但進入支付頁面后,價格變成了148元。因為是網站會員,我付了7400個京豆(折合人民幣74元)和74元。”彭某在庭上表示,提交訂單后他越想越不對勁:廣告頁面顯示“搶購價158元”,實際支付為什么是148元?隨后,他將此事向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反映。
2015年5月,北京市發改委對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的“違法事實和證據”欄載明多項違法事實,其中一項為2014年9月9日,京東商城銷售某品牌家用面條機,宣傳頁面標示原價298元,搶購價158元,點擊進入銷售頁面后價格為148元。經查,上述促銷活動2014年8月開始,該產品自上架銷售至2014年8月的最高售價為158元。
其“處罰依據和決定”欄載明:上述多項事實違反《價格法》規定,構成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決定對京東公司作出警告和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今年6月,北京市發改委就該處罰決定向彭某進行了反饋。彭某據此認為京東商城存在“價格欺詐”,應予賠償。因多次交涉未果,他將該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48元,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一賠三(不足500元的賠償500元),另賠償精神損失費8888.88元。
法院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