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鑫利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一條奇葩跑路公告讓人瞋目結舌。該奇葩公告寫道:“本人劉永欣,老子今天在這高調宣布,鑫利源正式跑路了,老子就是來騙錢的,有本事來抓我呀!”事情發生后,鑫利源澄清稱,該公告的發布者為公司已離職某員工,由于公司停業整頓,未及時收回網站后臺的管理權,該員工因與公司勞資糾紛,故借此報復公司。這雖然是一場鬧劇卻使得無數互聯網理財的投資者對網絡理財行業是否會發生行業性系統風險產生了深刻擔憂,也讓無數投資者對于自己手中持有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應當如何處理十分迷茫。
據剛剛過去的2015年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新成立p2p平臺共計1862家。截止2015年12月底,全國p2p平臺累計達到4329家,其中p2p“問題平臺”數量累計已達1439家,問題平臺占全部平臺比例達到近1: 3。尤其是“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和“e租寶”等大型互聯網理財平臺的倒塌,給整個互聯網理財行業造成了難以估量的信用損傷,使得互聯網理財行業面臨著行業系統性風險。以“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為例,其2014年擅自改變交易規則,推出“委托受托”業務,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與云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關聯公司,采取自買自賣手段,操作平臺價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通過全國授權服務機構及公司網電部門將“委托受托”業務包裝成“日金寶”等產品,承諾10%-13%固定年化受益率且受益與貨物漲跌無關,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控制的“資金池”。據資料顯示該非法集資行為涉及22萬投資者,金額高達430億元,對整個互聯網理財行業信用體系波及巨大。那么對于已經選擇了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應當如何應對這場危機,這里我們為廣大的互聯網理財的投資者做一些提示:
第一步[固定證據]
無論目前手中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現在處于什么情況,固定證據都是投資者目前需要準備的一項工作。對于未出現危機的互聯網理財平臺的投資者可以防范于未然;對于已經出現危機的互聯網理財平臺的投資者可以用于自身維權。
對于互聯網理財投資者的證據固定,需要做的工作有:
1.收集自身理財產品相關協議書,其中包括投資者與互聯網理財平臺簽訂的服務協議、投資者與融資項目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書、投資者(或者投資者授權互聯網理財平臺)與擔保方簽訂的保證協議書,通過這些協議書的收集,確認投資者自身在該投資中的角色及確認投資項目相關的擔保情況(包括該融資項目是否有抵押物,抵押物是否足值,抵押物的可變現性)。
2.投資者應當到銀行打印投資款支付的相關銀行流水,并請銀行在打印時打出其中投資款對應流水的收款方賬戶,以證明自身已經履行了借款合同的支付義務(如果發現自己打出的銀行流水顯示投資款直接打入了互聯網理財平臺的對公賬戶中時,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3.投資者應該注意收集自身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的相關宣傳資料以及與該理財平臺工作人員溝通的相關記錄,以確認作為中介的互聯網理財平臺是否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互聯網理財產品的宣傳工作。
第二步[信息檢索]
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怠”,投資者對于自己的互聯網理財產品目前所處情況的掌握是如何在當前互聯網理財行業“問題平臺”頻出局面下進行應對的關鍵。分析局勢首先要掌握資料,對于資料的收集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
1.登陸
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
http://gsxt.saic.gov.cn)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
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在兩個網址中分別搜索投資者所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所屬的公司、融資項目所屬的公司及保證協議中作為擔保方的公司,通過對三方主體在兩個網址的搜索,可以了解到各個主體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以及注冊資本金是否實繳(如未實繳,出現糾紛后未實繳股東應當在應繳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構成、公司是否涉訴以及是否有被法院強制執行情況等,如發現公司有涉訴或者被執行信息,可以進一步到
中國裁判文書網(網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中查詢公司所涉案件的責任認定及判決情況等。
2.在百度中搜索自己所選的互聯網理財平臺,查看平臺相關情況,特別關注該互聯網理財平臺是否被國家機構定性為“非法集資”的組織。由此投資者基本可以了解到自身選擇投資理財產品所涉各主體的相關情況,從而對自己所投資的理財產品情況有一個總體了解。
第三步[因勢而動]
通過對證據的固定和相關信息的檢索,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應對策略。
情況一: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和投資的融資項目情況良好,可以選擇繼續投資和持有。
情況二: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已被國家機構定性為非法集資,則應當及時帶上第一步[固定證據]中所羅列的證據及本人身份證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在公安機關詢問中如實反映情況,并在核對筆錄后簽字。
情況三: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雖然未被定性為非法集資,但所選擇的互聯網理財平臺及融資項目方、擔保方已經出現理財產品兌付大量逾期及公司重大涉訴等情況,就有必要進一步和理財平臺深度溝通,評估危機解決方案的可行性。如仍無解決方案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盡早訴訟可在案件執行階段取得相對的主動權。在此特別提示,通常互聯網理財平臺會在與投資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將自己的責任完全規避,但即使在此情況下也應在把融資借款方和融資項目擔保方列為被告的同時,將互聯網理財平臺列為“第三人”,以便其在整個庭審中說明相關情況。
【作者簡介】
姜鵬
瀛和昆明合伙人、訴訟仲裁部主任、專業訴訟律師。執業以來一直專注于訴訟代理業務,代理大量重大民商事案件,其領域主要涉及公司股權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