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到來可能讓你感到憤怒和無奈,現實就是這么殘酷。”雙十二前夕,蒼野(化名)的淘寶店里來了“收網絡保護費”的不速之客。?
?????? “淘寶旺旺顯示是由不同客戶發的,索要的保護費數額從200元到3000元不等,還說不配合就在雙十二當天進行報復。”已在淘寶從事服裝批發多年的蒼野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最多的一次是曾在一天收到過5條類似信息。
?????? 記者從蒼野收到的這類旺旺消息中看到,索費者公布了賣家不交納保護費的“報復流程”,即由全國各地的上百個淘寶賬號拍下賣家店鋪的商品,如果賣家發貨就七天無理由退回,使賣家損失運費;如果賣家不發貨就到時間后投訴,使賣家違背承諾被扣分;如果賣家關閉訂單就直接投訴,使賣家被扣分并被扣保證金。
?????? 此外,收費者還威脅稱,會把不配合的店鋪發到所謂的“獵物市場”,讓更多的保護費收取團伙“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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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一次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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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今年雙十二前收到的“一大波”收取保護費“通知”,蒼野稱“早已習慣了”。
?????? 這并不是她第一次遇到網絡保護費。
?????? “去年9月份左右,店里的夏季服裝清倉促銷。沒想到短短幾分鐘,有十幾個買家拍走了近兩百件衣服,拍貨之前并沒有詢問尺碼和貨量,但我當時沒想太多,就發貨了,誰知我發貨后這些買家先后都以‘商家缺貨’為由申請了退款,導致我損失了幾百元運費”,蒼野說,“隨后我就收到了一個買家要收300元網絡保護費的旺旺信息,我當時怕他們再騷擾就交了。”
?????? 誰知收費者“一次收取終身保護”的“承諾”并未兌現,網絡保護費像甩不掉的牛皮糖一樣粘上了蒼野的店鋪——“交一次來更多”,幾乎每做一次促銷,類似的索要網絡保護費的信息就會接踵而至。
?????? 對此,一位不愿具名的電商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這類收取“網絡保護費”的行為人通常是一群人,如果賣家向一個人付款,他們就知道從該賣家身上有利可圖,下次會更換賬號或者換其他人來接著索費。
?????? 被騙之后,蒼野多留了個心眼兒,發現發送此類網絡保護費信息的買家賬號多是近幾個月新注冊的,多無實名且無購買記錄。
?????? “碰到大批量購買的買家,特別是直接拍貨的,我都會看看他們的賬號信息,覺得可疑的就趕緊聯系告知沒貨。”蒼野談道。
?????? 盡管不再理會索費信息并且悟出了一些防騙技巧,但蒼野看到“早已習慣”的保護費信息時,“總會焦慮幾天”。
?????? “按照淘寶(天貓)規定,買家拍下寶貝并付款,商家必須在72小時內發貨,若商家不發貨除受到淘寶的處罰外,還要賠償買家30%的違約款。但如果發貨,買家馬上退貨則要損失一大筆運費。”蒼野算了一筆賬,如果買家真的拍下總價近10萬元的貨物“報復”,無論是30%的違約款還是運費,“都是一個不小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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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評師“搗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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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十二已經過去,蒼野的店鋪沒有被索費者“報復”,她的焦慮暫時消除了。
?????? “但像蒼野這樣會不定期收到索費信息的淘寶賣家并不在少數,也有很多賣家曾經交納過網絡保護費。”上述業內人士談道。
?????? 當法治周末記者在淘寶上隨機向自己經常購買商品的10家店鋪詢問時,僅有兩個賣家明確表示收到過索費信息,其他賣家不愿回復。
?????? 網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專家喬聰軍則指出,在網上交易保障中心平臺上,多數投訴都是買家針對賣家的,收到賣家主動投訴的比例不到1%。
?????? 但喬聰軍并不否認收取網絡保護費現象的存在。“我們接到的賣家投訴,很多是用刷鉆、刪差評等名義敲詐賣家的。”喬聰軍說。
?????? 在易觀國際電子商務分析師王小星看來,基本上仍是差評師在索要網絡保護費,“只不過威脅內容從單純的惡意差評提前到了購物階段”,所謂的“獵物市場”,就是差評師組成的QQ群。
?????? “差評師往往是利用電商注重網店信用的現實情況,采取集中購買、退貨以及投訴等方式給賣家制造麻煩并索要錢財。”王小星解釋說,差評師的問題幾乎是伴隨淘寶網的店鋪信用體系而產生的。
?????? 公開資料顯示,針對差評師的惡意差評,淘寶曾在2012年集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6月,取消好評率與搜索排名的關聯,并陸續取消營銷活動中對好評率的要求;7月,開通惡拍舉報綠色通道,對監控到的和賣家舉報的群體惡拍訂單核實后關閉;8月,升級延遲發貨規則,針對賣家由于“買家填入的收貨地址和收貨人信息無效或不準確”造成的延遲發貨免責;9月,展示評價頁面下買家的個人信息,如實名認證和注冊時間等。
?????? 由于作了一系列努力,當時,淘寶打擊惡意差評師取得了一定成果,接到的惡意差評、敲詐類電話投訴量減少了90%以上;還配合杭州警方破獲了全國首例“惡意差評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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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敲詐可入刑
?????? 盡管此前差評師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但近期類似差評師的人員增加“報復流程”后又“卷土重來”,原因是什么?
?????? “交易平臺雖然可以提供輔助幫助,但根據警方要求,需要受害人本人報案,中間的溝通效率比較低;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做掩護,受害人取證的成本比較高;警方對于網絡類犯罪,需要專業的人員和知識儲備,偵破的成本比較高;很多受害人因為時間、精力等問題,不主動或懶于報案,使得這類案件得不到警方重視。”喬聰軍認為,多種因素的相互作用,造成了差評師不法行為的屢禁不止。
?????? 類似于全國首例“惡意差評師”案中的犯罪分子以敲詐勒索罪被定罪處罰,專家認為,索要網絡保護費性質上就是敲詐勒索行為,但是否構成刑法第274條的敲詐勒索罪還需具體考量。
?????? 根據2013年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為起點;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構成“多次敲詐勒索”。
?????? “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欺詐勒索的,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敲詐勒索數額小且沒有多次敲詐勒索,情節較輕的,不以犯罪論處,但若情節嚴重的,可以敲詐勒索的未遂犯論處。”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天虎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 按照廖天虎的說法,如果索要網絡保護費的行為人多次向不特定的賣家發送索費信息,但賣家并未理會,不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多次敲詐勒索”。
?????? “刑法中的‘多次敲詐勒索’應該是每次敲詐到的數額較小,尚未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廖天虎指出,敲詐勒索罪中的被脅迫者必須有處分財產的行為,即行為人排除了被害人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歸為自己占有才構成既遂。
?????? 此外,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買方拍下貨物付款后,網購買賣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后,如果買方虛假交易、惡意損害賣方的利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維權時,賣方要證明買方在主觀上存在惡意進行虛假交易,并將交易過程截屏保留作為證據,對于容易滅失或難以固定的,最好做網絡證據保全。”廖天虎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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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鉆合理規則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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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蒼野告訴記者,去年被不法分子索要走300元“網絡保護費”后,曾電話向淘寶投訴,但沒有成功。
?????? “因為索費者要錢時使用的賬號和買家大規模購買商品時使用的賬號都不一樣,而且后來談交費時是用的是QQ,淘寶不承認這些證據。”蒼野說道。
?????? 對此,廖天虎認為,向警方報案,除旺旺聊天記錄以外的其他聊天記錄、錄音資料等,賣家也應當留存,“只要對案情有用的都可以作為證據保存”,并且為了避免有些證據隨時間或網絡技術等因素消失或被改變,必要時賣家還應做證據保全或將一些有用的電子證據或錄音資料公正。
?????? “賣家遇到此類情況,要想盡辦法套取敲詐者的更多信息并保存證據,如能夠找到同案其他受害者,集體報警效果更好。”喬聰軍表示。
?????? 王小星分析指出,從行為人發送敲詐信息的內容來看,多是利用淘寶的正當評級、投訴等規則對賣家進行敲詐的。
?????? 對于這種“對合理規則鉆空子”的行為,喬聰軍認為,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淘寶有義務不斷完善交易規則,維護正常、健康的交易環境;并且要盡力做到告知義務,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對賣家進行風險提示。
?????? “‘合理’是相對的,沒有哪個規則是完美的,需要不斷動態調整。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交易要素瞬息萬變,這些都是對平臺的挑戰,平臺需要建立快速的投訴處理機制、響應機制,輔以大數據分析,及時調整規則,并將規則的變化‘廣而告之’交易雙方。”喬聰軍補充道。
?????? 12月18日,記者也就“如何應對這種不法利用正當規則的行為”等問題向淘寶相關部門發送采訪函,但截至記者發稿前,尚未收到回復。
?????? 王小星認為,為了彌補現有規則的“空子”,淘寶應當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監測,確保購物是真正的購物,讓刷單、惡意退貨等行為沒有可乘之機。
?????? “對于賣家來講,淘寶既是規則制定者又是規則執行者,作為規則制定方的淘寶第三方平臺應當認真落實《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尤其是在規則的制定和修改時,應建立聽證會機制,公開征求商家、消費者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廖天虎表示,要防止“鉆空子”行為的發生,恰恰需要制定更合理、嚴謹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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